司法院院字第6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6 页 | |
先后杀死二人以上,如出于一个概括之意思者,应依刑法第七十五条以一罪论,若杀人后又以新发生之犯意杀害另一人者,则应依同法第六十九条并合论罪,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九九一号判决因被告先后开枪击伤二人,系出于一个概括意思,认为成立连续犯,并非变更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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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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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杀死二人以上,如出于一个概括之意思者,应依刑法第七十五条以一罪论,若杀人后又以新发生之犯意杀害另一人者,则应依同法第六十九条并合论罪,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九九一号判决因被告先后开枪击伤二人,系出于一个概括意思,认为成立连续犯,并非变更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