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5 頁 | |
下級官署呈經上級官署指示辦法,遵照奉行之事件,在實施處分時,既係以下級官署之名義行之,仍應認為下級管署之處分。
←司法院院字第7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5 頁 | |
下級官署呈經上級官署指示辦法,遵照奉行之事件,在實施處分時,既係以下級官署之名義行之,仍應認為下級管署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