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1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1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4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5 页 | |
下级官署呈经上级官署指示办法,遵照奉行之事件,在实施处分时,既系以下级官署之名义行之,仍应认为下级管署之处分。
←司法院院字第71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1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4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5 页 | |
下级官署呈经上级官署指示办法,遵照奉行之事件,在实施处分时,既系以下级官署之名义行之,仍应认为下级管署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