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6 頁 | |
加入工會會員之資格與組織工會會員之資格本不相同,此觀於工會法第一第二兩條之規定,至為明晰,不能以組織工會限於現在從事業務之工入遂疑加入工會會員亦應受此限制,故凡失業未及未復工之工人,如其資格合於該法第二條所定,自應准其加入工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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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6 頁 | |
加入工會會員之資格與組織工會會員之資格本不相同,此觀於工會法第一第二兩條之規定,至為明晰,不能以組織工會限於現在從事業務之工入遂疑加入工會會員亦應受此限制,故凡失業未及未復工之工人,如其資格合於該法第二條所定,自應准其加入工會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