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2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不動產經界訴訟既明,有訟爭之地界,自係財產權之訴,其訴訟價額自應依原告所主張其因被告人越佔致受損失之價值計算,若其價值不逾二百元,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來呈所稱,應以乙說之第二說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