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7 頁 | |
關於不動產經界訴訟既明,有訟爭之地界,自係財產權之訴,其訴訟價額自應依原告所主張其因被告人越佔致受損失之價值計算,若其價值不逾二百元,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來呈所稱,應以乙說之第二說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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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7 頁 | |
關於不動產經界訴訟既明,有訟爭之地界,自係財產權之訴,其訴訟價額自應依原告所主張其因被告人越佔致受損失之價值計算,若其價值不逾二百元,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來呈所稱,應以乙說之第二說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