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加入工会会员之资格与组织工会会员之资格本不相同,此观于工会法第一第二两条之规定,至为明晰,不能以组织工会限于现在从事业务之工入遂疑加入工会会员亦应受此限制,故凡失业未及未复工之工人,如其资格合于该法第二条所定,自应准其加入工会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