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0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0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5 頁 | |
已嫁女子應追溯繼承之財產,已經其他繼承人分析者,依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若其請求重行分析已在該細則施行六個月以後,無論其分析是否適當,均不應准許,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後,應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司法院院字第80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0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5 頁 | |
已嫁女子應追溯繼承之財產,已經其他繼承人分析者,依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若其請求重行分析已在該細則施行六個月以後,無論其分析是否適當,均不應准許,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後,應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