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5 页 | |
已嫁女子应追溯继承之财产,已经其他继承人分析者,依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第三条之规定,若其请求重行分析已在该细则施行六个月以后,无论其分析是否适当,均不应准许,如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应依该编施行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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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5 页 | |
已嫁女子应追溯继承之财产,已经其他继承人分析者,依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第三条之规定,若其请求重行分析已在该细则施行六个月以后,无论其分析是否适当,均不应准许,如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应依该编施行法第三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