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2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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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機器廠工人,並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自不能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本院院字第二○八四號關於在中國運輸公司服務之機工身分問題之解釋,已以院字第二三九○號解釋予以變更,唯該機器廠如係依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組織之公司,則在該廠服務員工而有盜賣侵占或竊取廠貯材料等行為,按照國民政府三十一年三月七日渝文字第三○三號訓令,仍應依懲治貪污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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