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
法律上如有得向人民強制徵借金錢物品之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依以執行者,其執行行為係屬行政處分,人民固不得提起請求返還徵借物之訴,若地方行政機關因舉辦國家工程向人民按照田畝籌借款項,並無強制徵借之法律上根據者,無論是否依省令辦理,均屬借貸關係,事後不還,人民自得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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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
法律上如有得向人民強制徵借金錢物品之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依以執行者,其執行行為係屬行政處分,人民固不得提起請求返還徵借物之訴,若地方行政機關因舉辦國家工程向人民按照田畝籌借款項,並無強制徵借之法律上根據者,無論是否依省令辦理,均屬借貸關係,事後不還,人民自得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