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
法律上如有得向人民强制征借金钱物品之规定,地方行政机关依以执行者,其执行行为系属行政处分,人民固不得提起请求返还征借物之诉,若地方行政机关因举办国家工程向人民按照田亩筹借款项,并无强制征借之法律上根据者,无论是否依省令办理,均属借贷关系,事后不还,人民自得向法院提起请求返还借款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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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
法律上如有得向人民强制征借金钱物品之规定,地方行政机关依以执行者,其执行行为系属行政处分,人民固不得提起请求返还征借物之诉,若地方行政机关因举办国家工程向人民按照田亩筹借款项,并无强制征借之法律上根据者,无论是否依省令办理,均属借贷关系,事后不还,人民自得向法院提起请求返还借款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