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29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43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租賃物之修繕依契約或習慣應由承租人負擔費用之一部者,承租人如拒絕支付出租人自可提起給付之訴,並於有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不得以此為理由終止契約,租賃之房屋僅其受炸之後棟應行修建,無須全部改建者,亦不得援用戰時房屋租賃條例第七條第六款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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