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減刑辦法第一條但書所謂犯唯一死刑之罪者,係以法定本刑為標準,舊刑法所定唯一死刑之罪,既於該法有效期內判決確定,嗣後新刑法對於該罪之判罰縱有變更,仍應依該條但書規定,不予減刑。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