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4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耕作地在春秋兩季各有收益,而於收益後各為次期作業之開始者,其每一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均為民法第九百二十五條所稱之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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