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4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 32.01.0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機關受有薪給之雇員及受有工餉之警丁,均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受有俸給之公務員,自不在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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