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4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3 条 ( 32.01.0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机关受有薪给之雇员及受有工饷之警丁,均非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受有俸给之公务员,自不在同法第十三条第一项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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