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4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耕作地在春秋两季各有收益,而于收益后各为次期作业之开始者,其每一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均为民法第九百二十五条所称之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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