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20日 |
國民兵團團長為縣長當然之兼職,并不因而取得軍人之身分,其因執行該兵團職務而發生之犯罪行為,除法有特別規定歸軍法機關審判者外,均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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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20日 |
國民兵團團長為縣長當然之兼職,并不因而取得軍人之身分,其因執行該兵團職務而發生之犯罪行為,除法有特別規定歸軍法機關審判者外,均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