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26日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所定之送達,祇須將應行送達之文書送交檢察官之辦公處所,送達檢察官之裁判書既經其主任書記官收受蓋章,即已送交於檢察官之辦公處所,自有合法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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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26日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所定之送達,祇須將應行送達之文書送交檢察官之辦公處所,送達檢察官之裁判書既經其主任書記官收受蓋章,即已送交於檢察官之辦公處所,自有合法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