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31日 |
檢察官起訴書或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書,引用特別刑事法令起訴之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係犯普通刑法之罪,變更起訴法條,判以刑法上之罪名。或檢察官以犯普通刑法之罪起訴,審理結果認為係特種刑事之罪犯,變更起訴法條,判以特別刑事法令上之罪名,判決後各該案件之上訴與覆判,均應依判決時所適用之法條為準,但仍應參照本院院字第二八五七號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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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31日 |
檢察官起訴書或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書,引用特別刑事法令起訴之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係犯普通刑法之罪,變更起訴法條,判以刑法上之罪名。或檢察官以犯普通刑法之罪起訴,審理結果認為係特種刑事之罪犯,變更起訴法條,判以特別刑事法令上之罪名,判決後各該案件之上訴與覆判,均應依判決時所適用之法條為準,但仍應參照本院院字第二八五七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