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31日 |
检察官起诉书或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书,引用特别刑事法令起诉之案件,经法院审理结果认为系犯普通刑法之罪,变更起诉法条,判以刑法上之罪名。或检察官以犯普通刑法之罪起诉,审理结果认为系特种刑事之罪犯,变更起诉法条,判以特别刑事法令上之罪名,判决后各该案件之上诉与覆判,均应依判决时所适用之法条为准,但仍应参照本院院字第二八五七号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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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31日 |
检察官起诉书或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书,引用特别刑事法令起诉之案件,经法院审理结果认为系犯普通刑法之罪,变更起诉法条,判以刑法上之罪名。或检察官以犯普通刑法之罪起诉,审理结果认为系特种刑事之罪犯,变更起诉法条,判以特别刑事法令上之罪名,判决后各该案件之上诉与覆判,均应依判决时所适用之法条为准,但仍应参照本院院字第二八五七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