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7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起訴書所敘述之被告犯罪事實,雖涉及子丑兩罪,但檢查官既僅就子罪部份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自不得就丑罪予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