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4日 |
檢察官起訴書所敘述之被告犯罪事實,雖涉及子丑兩罪,但檢查官既僅就子罪部份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自不得就丑罪予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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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4日 |
檢察官起訴書所敘述之被告犯罪事實,雖涉及子丑兩罪,但檢查官既僅就子罪部份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自不得就丑罪予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