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4日 |
检察官起诉书所叙述之被告犯罪事实,虽涉及子丑两罪,但检查官既仅就子罪部份起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自不得就丑罪予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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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4日 |
检察官起诉书所叙述之被告犯罪事实,虽涉及子丑两罪,但检查官既仅就子罪部份起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自不得就丑罪予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