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2月26日 |
(一)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外國人為中國人妻者,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款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依同法施行條例第二條辦理。
(二)歸化人之妻依國籍法第八條但書之規定,不隨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三)依呈請歸化人之本國法不因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喪失其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得為歸化之許可,此在國籍法雖無明文,而由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八條但書避免國籍重複之本旨推之,實為當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