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1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09 頁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3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田賦糧食管理處依其組織法規,既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自與縣政府相當,人民不服縣田賦糧食管理處之處分,應依訴願法第三條,比照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向省政府提起訴願,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五八號解釋,毋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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