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刑法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謂意圖漁利,係意圖從中取利之意,所謂挑唆,係挑撥唆使之意,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之情形是。所謂包攬,係承包招攬之意,如不法為他人包辦詞訟之情形是。至該條所謂訴訟,係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