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5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谓意图渔利,系意图从中取利之意,所谓挑唆,系挑拨唆使之意,如他人本无兴讼之意,巧言引动,使其成讼之情形是。所谓包揽,系承包招揽之意,如不法为他人包办词讼之情形是。至该条所谓诉讼,系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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