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
刑法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谓意图渔利,系意图从中取利之意,所谓挑唆,系挑拨唆使之意,如他人本无兴讼之意,巧言引动,使其成讼之情形是。所谓包揽,系承包招揽之意,如不法为他人包办词讼之情形是。至该条所谓诉讼,系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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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
刑法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谓意图渔利,系意图从中取利之意,所谓挑唆,系挑拨唆使之意,如他人本无兴讼之意,巧言引动,使其成讼之情形是。所谓包揽,系承包招揽之意,如不法为他人包办词讼之情形是。至该条所谓诉讼,系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