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1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
國民兵團自衛隊官兵,及該團督練員之護兵,除其中正式軍校出身曾授武職者外,皆不能視同軍人。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9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1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
國民兵團自衛隊官兵,及該團督練員之護兵,除其中正式軍校出身曾授武職者外,皆不能視同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