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7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1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民兵团自卫队官兵,及该团督练员之护兵,除其中正式军校出身曾授武职者外,皆不能视同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