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牙科診所不應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