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1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號解釋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牙科診所不應征收
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