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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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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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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項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牙科診所不應征收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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