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1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牙科诊所不应征收
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