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23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判褫奪公權而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仍得應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其在緩刑期內當選為省縣公職人員者不得撤銷其資格 (參照院字第一○三三號院解字第二九五六號第三三一六號第三三六二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