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2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6、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判褫夺公权而经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内,仍得应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其在缓刑期内当选为省县公职人员者不得撤销其资格 (参照院字第一○三三号院解字第二九五六号第三三一六号第三三六二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