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 |
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釋所謂其他辦理自治人員,包括鄉鎮公所專任事務員鄉鎮保國民兵隊隊附在內,惟來文所稱鄉鎮公所書記,非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設置之人員,不能謂為辦理自治人員(參照院解字第二九一六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 |
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釋所謂其他辦理自治人員,包括鄉鎮公所專任事務員鄉鎮保國民兵隊隊附在內,惟來文所稱鄉鎮公所書記,非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設置之人員,不能謂為辦理自治人員(參照院解字第二九一六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