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釋所謂其他辦理自治人員,包括鄉鎮公所專任事務員鄉鎮保國民兵隊隊附在內,惟來文所稱鄉鎮公所書記,非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設置之人員,不能謂為辦理自治人員(參照院解字第二九一六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