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
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释所谓其他办理自治人员,包括乡镇公所专任事务员乡镇保国民兵队队附在内,惟来文所称乡镇公所书记,非依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设置之人员,不能谓为办理自治人员(参照院解字第二九一六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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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
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释所谓其他办理自治人员,包括乡镇公所专任事务员乡镇保国民兵队队附在内,惟来文所称乡镇公所书记,非依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设置之人员,不能谓为办理自治人员(参照院解字第二九一六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