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释所谓其他办理自治人员,包括乡镇公所专任事务员乡镇保国民兵队队附在内,惟来文所称乡镇公所书记,非依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设置之人员,不能谓为办理自治人员(参照院解字第二九一六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