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 |
縣市公有款產管理委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款,既規定該主任委員係由當然委員之縣市長兼任,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議處,其副主任委員由有俸給之公務員兼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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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 |
縣市公有款產管理委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款,既規定該主任委員係由當然委員之縣市長兼任,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議處,其副主任委員由有俸給之公務員兼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