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
县市公有款产管理委会组织规程第二条第四款,既规定该主任委员系由当然委员之县市长兼任,如有违法失职情事,依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二条,自得依公务员惩戒法议处,其副主任委员由有俸给之公务员兼任者亦同。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
县市公有款产管理委会组织规程第二条第四款,既规定该主任委员系由当然委员之县市长兼任,如有违法失职情事,依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二条,自得依公务员惩戒法议处,其副主任委员由有俸给之公务员兼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