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71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22 條 ( 36.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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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公有款產管理委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款,既規定該主任委員係由當然委員之縣市長兼任,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議處,其副主任委員由有俸給之公務員兼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