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舊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優先承買權,除依其施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已為預告登記者外,不得對抗第三人,如因當時該地方尚未成立土地登記機關,僅由耕地承租人向出租人表示有優先承買權者,無從認為已為預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