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1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51 條 ( 19.12.26 )
     土地法 第 100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定期租賃契約無土地法第一百條之適用,已見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原代電所述情形,如其租賃期限於房屋租賃條例施行前屆滿,而其期限屆滿後又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情形者,乙自得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向甲請求返還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