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
定期租赁契约无土地法第一百条之适用,已见院解字第三四八九号解释,原代电所述情形,如其租赁期限于房屋租赁条例施行前届满,而其期限届满后又无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所定情形者,乙自得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条向甲请求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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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
定期租赁契约无土地法第一百条之适用,已见院解字第三四八九号解释,原代电所述情形,如其租赁期限于房屋租赁条例施行前届满,而其期限届满后又无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所定情形者,乙自得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条向甲请求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