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47 頁相關法條:印花稅法 第 18 條 ( 37.04.0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舊印花稅法施行期內,如明知政府布告作廢之印花稅票而故意貼用,與未貼用印花稅票相同,應依該法第十八條辦理,否則不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