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机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办法
國家机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办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
國家机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办法
第一条 國家机關工作人員(以下简称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照本办法办 理。
第二条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医療費用,仍按公费医療制度办理。
第三条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照下列規定,由所在工作机關逐月發給:
(一)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發,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準發 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标準工資加所在地物價津 貼,下同)的70;满2年,不满5年的,發給本人工资的80%;滿5年 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 的100%;
(二)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準發給生活费:工作年限不 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50%;满2年,不滿5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 60%;滿5年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 發給本人工資的80%。
工作人員对革命有重大功,或者在参加工作以前長期从事科学、技術、文 化、教育等事業,並且对社会有特殊資献的,他的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经过任 免机關批准,可以酌量提高。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到他恢復工作或者退休、退職時止。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隨着工标的变而变動。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中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办理。
第五条 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工作機關的各項福利待遇。
第六条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必須經过医療機構或者医師的証明和任免机關的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發布的「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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