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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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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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審判官於判決時認定該犯人應禠奪公權者雖主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亦應禠奪其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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