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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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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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官于判决时认定该犯人应禠夺公权者虽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亦应禠夺其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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