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婦女為娼暫行新刑律雖無專條其原因出於略誘和誘者自可適用各本條處斷
買賣人口行為不問是否為娼在法律上當然不生效力至構成犯罪與否須視其有無觸犯刑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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