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被告於上訴後死亡應由上訴衙門駁回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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